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及《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民航局安委办组织制定《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民航局安委会办公室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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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  张 工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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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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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强化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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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判定标准的宣传贯彻、落地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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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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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交通运输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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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交办海〔2O17〕170号  2017年1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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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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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冀超宇,010-65292703,邮箱:gongluchu@mot.gov.cn。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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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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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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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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