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日,湖南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罪案成功判决。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2339日,永州市新田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时,发现何某某经营的新田县某机电摩配行设置在居住建筑内,属于典型的“以店为宅”的多合一场所,与其他楼层的居住部分及生活区未做独立的防火分隔。

经调查,何某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听劝阻,长期使用塑料容器分装汽油,并将其存储在狭小的地下空间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此外,该场所地处闹市街区,不具备防火、防爆条件,还存在使用明火作业生活、汽油挥发、电气线路老化(曾发生过短路故障)等消防安全隐患。新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之规定,将何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新田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新田县人民法院于621日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何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安全提醒

近年来,经营性自建房成为亡人火灾多发地,教训十分深刻。经营性自建房使用人员复杂,防火意识普遍淡薄,缺少系统的消防知识培训,对于火灾的危险认识不足,稍有不慎火灾随之而来。汽油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易挥发。因为其危险性高,汽油的储存有非常严格的规范和要求。特别是当使用塑料容器储存时,易产生和积聚静电荷,从而引发火灾甚至爆炸。这起案件的判决将有力震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对防范化解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