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见附件),根据公告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宣传贯彻,严格落实新增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

  二、立即组织辖区县级部门、企业对上述6种新增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清查,对查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台账登记并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行严格管理。

  三、督促有关企业及时依法做好上述6种新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县级各部门。

 

  附件: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 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青 海 省 商 务 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