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局:

为加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的考核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指导专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19〕51号)规定,省应急厅制定《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的考核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指导专家有效发挥作用,实现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动态化管理,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19〕5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考核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的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处室、单位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专家管理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专家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考评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秘书处负责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通过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服务次数、请假天数、日常考核结果、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培训及考核情况等。

第四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在专家结束任务后,及时对专家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记录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培训及考核等情况,以年度为单位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综合考核满分100分。

第六条  日常考核。任务发布部门或单位按照“一次一评”的要求,使用专家管理系统按以下标准对专家工作进行考核:

服务态度(20分)

(一)任务响应情况。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通知要求时间前1小时未向任务委派单位或秘书处请假的,扣20分。

(二)任务考勤情况。专家应按时参加委派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参加委派任务迟到超过0.5小时的,扣10分;超过1小时的,扣20分;超过2小时视同缺席;委派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扣20分。

(三)回避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扣20分。

业务水平(50分)

(一)工作基本规范。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应熟悉行业基本规范要求,违反企业或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未佩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生产区的,扣10分;在企业生产区使用企业禁止使用物品的,扣25分。

(二)依据执行情况。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扣25分。

(三)业务能力。专家应根据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对所服务的项目提出公正、准确、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委派任务时态度不认真,经核实,未发现委派任务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的,扣30分,未发现任务有重大错误或漏项,导致严重后果的,扣50分;未发现被审查单位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的,后经其他专家发现并核实确认的,扣50分。

职业道德(15分)

(一)保密情况。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专家接受任务后与相关单位或有利害关系人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任务信息的,扣15分;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扣15分;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15分。

(二)公正性。专家应公正、公平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在委派任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未及时向专家使用处室、单位报告的,扣10分;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扣15分;现场对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结论未提出不同意见,事后拒绝在审核意见报告签字的,扣15分;专家对出具意见不负责任,事后发表与专家组或个人意见相反言论的,扣15分。

工作制度遵守(15分)

(一)材料准备。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业务表格和有关审查材料。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15分;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15分;

(二)报告提交。专家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扣5分,系统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迟的,扣15分。

第七条  综合考核。秘书处年终汇总专家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打分:

(一)日常考核结果(50分)。秘书处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5。

(二)专家互评(10分)。秘书处将专家本年度专家互评结果进行汇总,一次不满意扣2分。

(三)第三方评价(10分)。秘书处根据被服务单位情况,通过电话问询、邮寄调查问卷等形式,随机选取被服务单位进行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赋分。对被投诉、检举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赋分或取消专家资格。

(四)投诉情况(10分)。被服务单位可向省应急厅纪检组或秘书处进行投诉。秘书处汇总投诉情况,酌情扣分,符合取消专家资格条件的,取消专家资格。

(五)培训及考核(20分)。秘书处汇总由省应急厅组织的专家培训及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扣20分;未组织相关培训时,本项得满分。

第八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秘书处予以奖励加分(5分/次):

(一)向省应急厅书面提出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

(二)在专家工作过程中,主动发现并报告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省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工作书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聘用并通报表扬的;

(五)经常为省应急厅提供行业管理、事故处置等工作帮助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半年内未被委派的专家,需撰写所在行业领域的专题报告或调研报告,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报秘书处,秘书处整理汇总后报相应处室。

第十条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使用省级专家时(含同时聘为市级专家的),应使用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委派并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应急管理专家:

(一)专家不履行职责和义务、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三次不接受省应急厅委派任务的;

(二)接受委派任务后,无故缺席委派任务的;

(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委派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委派任务的;

(四)每个综合考核周期迟到三次及以上或委派任务未结束,三次及以上擅离职守的;

(五)经证实,三次及以上参加应回避任务的;

(六)向他人透露工作结果、不符合项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的;

(七)专家工作结论两次以上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八)综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九)收到举报、检举有不良行为,且证实情况属实的;

(十)经证实,专家收取被服务单位费用或礼品,及其他相关单位财物的;

(十一)两年内未参与委派任务的。

第十二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当出现下列情况,取消其专家资格,提请所在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处分,并终生不得申请省应急管理专家。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二)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以省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四)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备用库专家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