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8年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应急管理部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