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措施强化事故企业制裁惩戒措施。
《意见》明确,上一年度相关行业、领域的死亡事故信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由此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财政奖补、有序用电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联合采取惩戒措施,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意见》规定,发生事故,既要追究事故企业主体责任,又要依法追究参与生产经营项目的分承包单位责任;既要追究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未依法履职的相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在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处以事故罚款的同时,对符合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以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从严量化责任企业事故罚款,做到严惩重裁。对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按照事故等级处以事故罚款,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事故罚款,做到失责必罚。对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为强化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责任追究,《意见》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在依法推进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实施时,要做到合理确定罪名、客观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对规定的法定从重情形,要从重实施刑事处罚,从严惩戒犯罪行为,切实做到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程度,按规定将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将上一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纳入新年度执法计划,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和调控作用,按规定提高保险费率;按规定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限制或取消年度内推荐事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参与评比表彰的资格。
文章来源: 应急管理部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xw/gdyj/202411/t20241128_513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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