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8日18时8分,河北省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2人失踪,10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6.49万元。

  郭西烟花爆竹厂位于辛集市王口镇郭西村东北约2.5千米处,1984 年建厂,1985年3月申领营业执照,当时为乡办集体企业。2001年7月,由杨义兴、贾根和梁伟建合伙购买该厂,经辛集市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后三位命人以教份的形式私自出售、出租工房,出资人实为41人。该厂占地面积长开、在生市工房共10间,从业人员315人,主要生产礼花弹、双、长杆、圆盘类组合烟花等产品。主要原料中铁铝合金粉、高氯酸钾在潮湿高温环境中中易发生化学反应, 自燃爆炸。该厂A类工区(高危险区)有装药工房20同、c类工区无药工房15排160间。大体分为三部分:厂区东半部为原料库区,无半部的南侧为生产区、北侧为生活区。事发当天在厂职工169人。

  2003年7月28日,天气晴朗(气温最高35.7摄氏度,地表最高温度41.9摄氏度,空气最大湿度96%,这种环境极易引起含镁铝合金粉的烟火药自燃爆生),该厂晾晒了当天生产的及因往日雨天未能正常晾晒的礼花弹及其他产品和药物。18时8分,该厂C类工区截纸车间南侧和包装车间北侧违规晾晒的礼花弹及药物首先发生自燃并引起爆炸,致使厂区内其他违规晾晒和存放的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及药物连锁爆炸燃烧,持续时间达10余小时,造成35人死亡,2人失踪,10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6. 49万元。

  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立即报警。接到报警,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石家庄、辛集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省长付双建为组长的现场救援指挥部。经过10多个小时的奋力抢救,于7月29日凌晨,将爆炸引起的大火扑灭。同时,将抢救出来的受伤人员分送8家医院紧急救治。

  事故直接原因:事发当天,该厂在高温高潮的天气条件下,违规在截纸车间南侧和包装车间北侧之间的空地上晾晒礼花弹及药物,致其自燃、爆炸,随之引发厂区内尤其是禁止动药生产的C类工区违规晾晒和存放的大量成品、半成品姻花爆竹连锁爆炸,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间接原因: (1)郭西烟花爆竹厂内部管理混乱。该厂实际参与经营的出资人是41人,但上报工商登记及年检换照一直瞒报为3 人。没有统一有序的生产经营,而是层层转售,各自为战,除黑火药统一由杨义兴联系购买外,各个出资人独立招工,独自组织生产,独自销售,相互之间随意租、借工房,实为41个个体经营户共用套 合法证照的松散联合体。而且场内安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十分混乱。(2) 郭西烟花爆竹厂严重违规生产。该厂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厂内原有工房的用途,将杂品库改为成品中转库,在杂品库、纸库、制筒、截纸、糊盒等车间存放了大量礼花弹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药物。同时,在按规范设计的晾晒场以外违规大量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药物;违规在C类工区进行动药生产;违反2003年7月8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暑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高温动药生产。(3)郭西烟花爆竹厂躲避监督检查。2003年7月18日,该厂为躲避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公安厅委托石家庄市乡镇企业局、公安局开展的年度考核验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不仅在检查期间暂停生产,而且将违规在放在厂内的大量成品、半成品转移他处,事后再运回原处堆放,因而通过7号核验收。(4)王口镇、辛集市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厂日常安工者查不严格,监管不到位;对违规生产、超量存放成品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暑期动药生产失察,对考核验收把关不严;对该厂管理混乱的问题治理不力。(5)辛集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

  责任追究: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对郭西烟花爆竹厂“7 . 28”特大烟花爆炸事故5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郭西烟花爆竹厂副厂长耿建伟、刘运田,安检员梁维建、杨恒波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副厂长贾根才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厂长杨义兴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一批政府行政人员也受到处理:王口镇政府派驻郭西烟花爆竹厂安全检查员胡藏根被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开除公职。副镇长兼镇纪委副书记王志涛,给手行政撒职、撒销党内职务处分。镇长李桐锁给于行取联放正市富外公镇赏委书记刘建辉、党委委员于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辛集市经贸局副局长兼乡镇企业局局长陈忠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经留局局长刘存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王口镇派出所所长孙计仓,给予行政撒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占鳌,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彦朝,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孟波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健,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党章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双海,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朱春元、局长马小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副市长张书凯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辛集市市长张连钢、石家庄市公安局危爆物品管理处副处长武勇进、石家庄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刘国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