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8日14时7分,吉林省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大火持续了23小时,造成36人死亡,54人受伤(其中46人重伤)。事故使一个投资600万元、投产仅两年的新企业付之一炬。

  此次事故首先是400立方米的2号球罐突然发生破裂,裂口长达13米多,大量的液化石油气迅速喷出,蔓延到距离200米远的苗圃,遇到明火(正在杀猪烧水褪毛)发生燃烧,在6万多平方米的范围内立即形成一片火海。由于火势太猛,消防装备不适应,未能及时控制火势。邻近的1号球罐,在大火烘烤4个小时后,严重超压,发生了强烈爆炸,响声远及百余里,火焰高达百余米,4块重达10多吨的球壳碎片飞出百余米。1号球罐的爆炸,使整个罐区遭到破坏。大火持续23小时,烧毁6个400立方米球罐、4个50立方米卧罐、3000 多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烧掉600多吨液化石油气,烧坏厂区及附近苗圃全部建筑物和12辆机动车,烧死树苗329万株,直接经济损失540万元。同时烧断66000伏高压输电线路,造成3个变电所、48 个工厂停电26小时,由此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近90万元。

  事故原因: (1)球罐的安装组焊质量不好,发生了脆性断裂。2号球罐上下环焊缝存在严重的焊接缺陷,一些 缺陷就是裂纹源。使用中当球罐压力波动时,这些裂纹源逐步扩展,而该球罐投用后,-直未进行过检验,对制造、安装存在的缺陷未能及时发现与消除,更未及时发现断裂纹的发展情况,以致波动达到一定次数后便造成低应力脆性断裂。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2) 企业管理混乱。该厂自1977年投产以来,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秩序。领导对球罐的质量与安全情况心中无数:全厂没有一名技术员: 操作工也未经技术培训,不懂操作技术。(3)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防火防爆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品,国家对其防火防爆有严格的规定。该厂竞在厂区内储存汽油、柴油等易燃物品,公安部门多次提出意见也不整改;事故发生后,由于断电断水,消防设施不起作用,球罐本身专设的降温喷淋装置,也因没有备用电源而无法启动。企业单位和消防部门平时未做应急准备,常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不适应大量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的扑救需要,因而无法控制罐区火势。

  这次事故暴露了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不重视安全工作,特别是对压力容器的特殊安全管理缺乏应有的认识,从球罐的制造、安装以致使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国务院于1980年以《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指出:这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压力容器组装质量差、使用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懂业务,不注意技术管理以及对设备长期不检验等问题,在不少企业、事业单位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注意。

  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1) 在球罐设计、制造、安装中要把住质量关,特别是要保证焊接质量。(2) 球罐投用后,使用单位的领导要提高安全意识,重视球罐的安全。(3) 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