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月24日,辽宁省盖县盖州镇东风街鞭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7人死亡,65人受伤,周围近2000户居民房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经济损失近15万元。

  东风街鞭炮厂建于1970年,建厂时有关领导就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将这个易燃易爆的工厂建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厂房离最近的民房只有一两米远,而且根本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周围的群众都反映说,这个工厂建在这里,我们整天提心吊胆过日子。该厂职工也多次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但有关各级负责人都置若罔闻。1974 年这个厂曾发生过一次火灾事故,仍未引起有关负责人的重视。1978 年5月整顿社办企业时,有关领导部门仍未让这个没有安全生产设施的鞭炮厂停产或搬迁,又继续给它发了营业执照。该厂管理混乱,没有起码的安全生产制度和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设施。柴草垛和捻药、炸药库连成一片,炸药库离生产车间只有20米,还无专人看管。该厂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车间里安设了3个明火炉子。这些炉子经驻街民警劝阻曾一度 拆除,但在事故发生三天前又擅自安上。

  事故发生当日中午,该厂女工白秋梅在往车间取暖炉里添煤时,迸出火星,落在旁边的半成品“二踢脚”上, 烧着了存放在车间里的八万个成品、半成品高升炮和零散的火药,引起了第一次爆炸,并导致火灾。火灾发生后,县里的消防队,附近的群众、民警迅速赶去抢救。但由于这个厂易燃易爆物品随地乱堆放,火势很快蔓延到存放有1吨多火药的火药库,引起第二次爆炸, 使抢救人员和周围群众遭到重大伤亡,造成107人死亡,65人受伤,厂房和设备被全部烧毁,周围近2000户居民房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

  事故原因: (1)违规在烟花爆竹生产车间设取暖燃煤炉,工人在往取暖炉里添煤时,迸出火星,落在旁边的半成品“二踢脚”上起火, 烧着了存放在车间里的8万个成品、半成品高升炮和零散的火药,引起了第一次爆炸,并导致火灾。火势蔓延到距离车间20多米远的火药库,又发生第二次大爆炸。(2) 厂房建筑严重违反轻工业部关于火工生产的安全要求,在居民区设置鞭炮生产车间和火药库;厂房与周边居民住房之间、工房与工房之间、工房与火药库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达不到应有的安全距离,而且没有防爆设施。(3)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

  责任追究:中共营口市委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报请辽宁省委批准,对有关的厂、街、镇、县负责人给予处分。东风街鞭炮厂负责人初亚斌,单纯追求利润,无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人民生命财产不负责任,特别是在事故发生三天前,擅自决定重新装上火炉,从而导致了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盖州镇党委书记葛成金,明知鞭炮厂管理混乱,隐患多,容易发生火灾,却不管不问,事故发生后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还企图掩盖错误,推脱责任,给予撒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 、开除党籍处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盖州镇东风街革委会副主任兼鞭炮厂革委会主任滕风良,对厂内管理混乱、火险隐患等严重问题不解决,对违规安设火炉子不制止,对这次事故也负有直接责任,但经帮助教育后,对自己的错误作了较深刻的检查,决定开除其党籍,给予刑事处分,缓期执行;主管工业和盖州镇工作的盖县县委副书记宋培臻,不抓安全生产,不关心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对这次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决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对于其他有关的盖州镇东风街党支部、盖州镇党委、盖州镇工业办公室等的有关负责人,根据其对这起爆炸事故应负责任及其在抢救中的表现,分别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外- -切职务的处分。此外,盖县公安局、工业三局、工商局、建设局、生产资料公司等有关部门,为鞭炮厂违章建厂、违章生产大开绿灯,营口市委除责令他们作出深刻检查外,对他们的错误也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