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6月19日14时35分,河北省唐山钢铁公司中型轧钢厂在进行地下油池改造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23 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2万多元。
该厂加热炉原来使用重油作燃料,设有地下油池,容量为1600吨,因重油供应不足,故改为原油。为了缩短油罐列车的卸车时间,将原来30千瓦普通油泵改为75千瓦深井泵。在对地下油池改造之前的6月18日上午,唐山钢铁公司消防队队长李兆俊到该厂油池现场查看。首先对副厂长张金荣和梁树栋提出“先别动,我们看看再说”。看后又对消防员杜文胜提出4条意见: (1) 灯要换成防爆灯。(2)池顶上的电器设备搬下来。(3) 取油样化验。(4)向公司写报告,批准后再干。杜随即找到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岳宗义进行汇报。张、岳二位副厂长对消防队的意见均未加考虑。以至18日下午,张某擅自批准机修人员在油池上焊吊泵体的钢架子。19日张某请假回家。安泵工作由在附近盖小房(为放置从油池顶上搬下来的电器设备用)的岳某负责。上午由于油池内原油基本抽空,虽大量动用明火,但没有发生事故。13时15分,油库进12节油车开始卸油,但岳某未采取果断措施,施工人员继续动用明火。14 时35分引起爆炸。
事故原因:该厂对改烧原油这种改变原燃料重大生产问题,没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1)在资料不全、原油性能不清的情况下,既没有派人去学习、取资料;也没有向使用单位提出使用原油应注意的问题;更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2) 企业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严,岗位责任不明。对有的单位多次出现在油库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3) 在改换地下油池深井泵时,违反操作规程,在从火车油罐里向地下油池中卸原油的同时,在油池顶部动用电气焊明火作业引爆。
责任追究:轧钢厂副厂长岳某、张某对公司消防队提出的4条意见没有引起重视,对于动用电气焊进行施工不加制止,特别是卸原油以后,没有果断地采取措施,更没有制止明火作业,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的直接的责任。上级领导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撤销党内外切职务的处分。
文章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志·事故志》应急管理出版社
- 还没有人评论,欢迎说说您的想法!